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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9家单位获批开展内部巡察工作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时间:2021-02-03

  近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等29家单位开展内部巡察工作。

  此次批复同意开展内部巡察工作的29家单位,包括5家区直机关部门、11家区属国有企业、11家区属高等院校、1家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和1家市管企业。

  《批复》要求,各单位党组(党委)要全面贯彻落实巡视工作方针,精准落实政治巡察要求,扎实履行巡察主体责任,健全巡察机构,配齐配强巡察力量,提高巡察工作质量,切实发挥巡察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开展内部巡察工作,是区直机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也是构建巡视巡察战略格局的重要环节。去年8月,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同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自治区直属机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就加强和规范区直机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巡察工作作出部署。去年12月至今年1月,自治区党委巡视办对37家单位进行了集中调研指导,另对部分申请开展巡察工作的单位进行了深入了解。通过调研了解,全面掌握了有关情况,为稳步有序推进区直机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巡察工作奠定了基础。

  下一步,内蒙古自治区将将区直单位巡察工作纳入自治区党委巡视巡察工作整体规划,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通过分层分类指导,稳步有序推动区直机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巡察工作规范化、高质量发展。

  批复同意开展内部巡察工作单位名单

  一、区直机关部门(5家)

  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区属国有企业(11家)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森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能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盐业公司、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银行、内蒙古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三、区属高等院校(11家)

  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医科大学、内蒙古财经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赤峰学院、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呼和浩特民族学院

  四、其他(2家)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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