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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残联党组:制定实施《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容错纠错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稳妥审慎容错纠错,做实澄清证明,最大限度调动市残联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按照市委部署要求,市残联党组近日制定印发《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容错纠错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细则》强调,市残联各级党组织要把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激励党员、干部更好为残疾人事业谋事创新、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工作坚持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的原则。容错纠错的人员范围为市残联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细则》规定了可以容错的“七种情形”、“六项考察”标准、不予容错的四个条件、实施容错的两种形式和容错结果运用的四种方式,明确了容错程序、部门职责和办理时限。

  《细则》强调,要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针对达不到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但确实存在过错的行为,落实纠错改正措施,把警示提醒、诫勉督导、及时纠错等要求具体化,引导各级党组织按权限、分类抓好纠错工作。

  《细则》要求,市残联公职人员应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依纪依规如实反映情况,严禁制造谣言、诬告陷害和持续无理举报造成恶劣影响等行为。落实市纪委监委有关规定,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消除影响。

  《细则》规定了市残联党组的激励担当、容错纠错工作领导责任,明确了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人事部等部门以及各党支部和全体公职人员等在容错纠错工作中的工作职责。要求市残联各级党组织强化容错纠错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把握容错界限和标准,鼓励和保护创新,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既惩处违纪者、问责不为者,又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文/陈瑞萍  责编/孔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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